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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不应自缴社会保险费

记者来信
1998-12-1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按规定都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职工下岗后,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由谁缴,各地各企业的做法不一样。

宁波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220元,但规定下岗职工要自缴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自缴费用后少于190元的按190元发放。因此,许多职工到手的生活费实际上只有190元。这比当地每月216元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下岗职工生活费呈下降趋势。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浙江省劳动厅印发的《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第三条均规定:“甲方(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为乙方(下岗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向新闻媒体介绍,下岗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视为已经履行了缴费的义务。但是宁波市制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及有关协议书样本中,均要求下岗职工负担个人自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或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扣代缴。有些下岗职工原来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进入主管局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却要自己缴纳个人部分的费用。

由于下岗职工自己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使其实际到手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当前,许多职工服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需要而下岗,他们为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因此,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各级政府和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应当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与之挂钩的失业救济金也逐步提高,下岗职工生活费同样相应增加。同时,各地要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能再从下岗职工生活费中扣除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使他们实际到手的生活费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摘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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